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
(2024年10月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(简称河北省记协)是中共河北省委领导的河北新闻界的全省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发展党的新闻事业的重要力量。
第二条 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,在业务上接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指导。
第三条 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:团结引领全省新闻工作者,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自觉承担举旗帜、聚民心、育新人、兴文化、展形象的使命任务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、舆论导向、新闻志向、工作取向,做政治坚定、引领时代、业务精湛、作风优良、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,为繁荣和发展河北的新闻事业努力奋斗,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、美丽河北,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舆论支持。
第四条 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,保持和增强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,更好地把全省广大新闻工作者凝聚起来,真正建设成为新时代全省“记者之家”。
第五条 河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教育培训、媒体服务、权益保障、评选表彰、调查研究、交流合作等工作,强化政治引领,强化行业自律,强化服务功能,强化对外联络,发挥团结引领、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、参与管理等作用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在全省新闻界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、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,开展增强脚力、眼力、脑力、笔力教育实践,开展理论研究、业务交流等活动,推动提高新闻工作者政治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。
第七条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,鼓励新闻工作者走基层、转作风、改文风,保持人民情怀、记录伟大时代,推动新闻舆论工作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。
第八条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,坚持依法依规治会,配合新闻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新闻行业管理服务工作,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第九条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省委、省政府中心工作,在重大活动、重大事件中承担媒体服务联系工作。
第十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,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新闻职业精神,遵守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》。发挥河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的作用,组织开展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工作,推动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。
第十一条 维护新闻单位、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。开展新闻工作者援助工作。关心关爱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。
第十二条 开展河北新闻奖等评选表彰活动,搭建展示新闻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的平台,促进新闻界多出精品、多出人才。
第十三条 面向基层,服务基层,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,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。
第十四条 加强对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、服务和引导,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。
第十五条 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新闻行业信息,关注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,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,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新闻行业信息服务。
第十六条 代表全省新闻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、科学决策、民主监督,反映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意愿和诉求,推动全省新闻事业繁荣发展。
第十七条 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交流与合作。服务国际传播能力建设,讲好中国故事、河北故事。
第十八条 完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交办、委托的有关工作。
第十九条 对各地记协的工作进行联系、指导和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省内新闻单位,各设区市记协及中央新闻单位驻冀机构,主要新闻研究、新闻教育机构,全省性新闻团体,代表各自团体内的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,承认本章程的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,须经本会审核批准。会员自愿退会时,须书面报告本会。会员已停办或注销登记的,由本会按照程序注销其会员资格。会员如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,经主席会议审核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推举本会理事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;
(四)获得本会的维权法律法规、政策咨询和援助;
(五)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,实行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;
(四)接受河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评议,遵循新闻行业自律要求;
(五)按时足额交纳会费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二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二)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;
(三)选举常务理事会;
(四)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,理事由会员推举产生,特邀理事由本会邀请。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根据需要可在届内召开全体会议,由常务理事会召集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。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,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增开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其中一人为专职副主席兼任秘书长,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。专职副主席主持本会日常工作。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。
第二十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、副主席组成。主席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。主席会议审议拟提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主席、副主席缺额时,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。常务理事因故需要更换、增补或增加时,由原推举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,经主席会议同意,由常务理事会确认,并免去原常务理事的职务。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,由该推荐单位推举合适人选继任理事,并免去原理事的职务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。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本会,委员由本会聘任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:
(一)国家资助;
(二)会费收入;
(三)社会捐赠;
(四)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各项收入用于会员服务和记协工作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